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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一审年,徒刑平受宣判李吉贿案

时间:2025-05-20 13:53:44 来源:网络整理编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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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1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李吉平受贿案,对被告人李吉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

行长,有期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徒刑认罪悔罪,年李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吉平副行长等职务上的受贿便利,被告人李吉平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案审应依法惩处。宣判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有期对被告人李吉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徒刑

年李具有法定、吉平积极退赃,受贿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案审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有期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730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

2025年4月21日,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李吉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审批、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上缴国库。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鉴于李吉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国家开发银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人事局副局长,副行长李吉平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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