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 用户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日照10家药店进入首批试点销售婴幼儿奶粉!

日照10家药店进入首批试点销售婴幼儿奶粉

时间:2025-05-07 06:44:23 来源:跨境锋真相之声 作者:能源 阅读:621次
    5月6日,日照入首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获悉,家药日照市印发《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实施方案》,店进点销确定从今年5月至10月,批试启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售婴积累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经验、幼儿探索有效的奶粉管理办法后,将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日照入首
    目前,家药日照市已选取10家药店作为试点,店进点销其中,批试东港区3家,售婴莒县2家,幼儿岚山区、奶粉五莲县、日照入首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海洋城、山海天各1家。
●关键词:条件
    药店申请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需具备的条件:持有效《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GSP认证证书》;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规定的条件;药店管理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且能严格落实,没有因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等被有关部门处罚的记录;药店营业面积原则上要在100平方米以上,设置专区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专区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专区专柜上的食品安全消费专业指导人员不少于2名;经营规模较大,服务能力较强,还要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影响力。
●关键词:程序
    申请试点企业需首先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食品流通许可管理规定的许可条件提交相关材料。
    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申请试点药店条件,对申请企业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开展专项审核许可,许可项目注明为“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并通过现场核查对其进行初审,经过初审后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核。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照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申请试点药店条件进行审核,核准通过的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并统一向社会公示试点药店名单。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核并公示后,还需报省食药监局食品流通监管处备案、存档。
●关键词:监管
    对已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许可的药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其进行监督,包括是否在专区专柜销售,悬挂销售专区(或专柜)提示牌,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等。还要监督其是否与药品隔离,设立专门存储区域单独储存婴幼儿配方乳粉,督促试点药店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等。
    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人员,需经过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培训,且具有专业指导能力。
    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经营药店需承担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行问题乳粉经营者先行赔偿制度,保护消费者权益。(记者 裴颖)

(责任编辑: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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