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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文通知大股东、董监高落实减持新规

时间:2025-05-30 15:39:59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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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上海1月9日电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9日发布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相关事项的通

        中新社上海1月9日电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9日发布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上交所发实减董监高减持股份的文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股东高落规监事、董监高级经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持新明确具体监管要求。上交所发实减

  通知称,文通自2016年1月9日起,股东高落规上市公司大股东此后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董监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持新1%。

上交所发文通知大股东、董监高落实减持新规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交所发实减公司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其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文通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减持规定的股东高落规要求。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董监公司股份,不适用减持规定中减持预披露和减持比例限制等相关要求,持新前述二级市场买入,是指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者大宗交易系统买入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A股、B股、香港交易所上市股票(H股)股份总数合并计算。

  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减持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应当遵守减持规定的要求。

  上交所表示,将结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预披露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以及协议转让情况,定期对其减持行为进行事后核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照减持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予以处理。

  此前,为应对1月8日到期的减持禁令,中国证监会于1月7日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金融学院统计系主任温建宁表示,“此举将为市场带来‘中性偏多’效应,二级市场‘减持潮’或将不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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