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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血缘关系的子女该不该养老

时间:2025-05-07 06:43:20 来源:跨境锋真相之声 作者:股票 阅读:781次

“组合家庭”后爹后妈年纪大了
无血缘关系的无血子女该不该养老
如有抚养关系就应当尽赡养义务
本报记者 刘祥彩

  组合家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问题:后爹(妈)年纪大了,继子女有没有赡养义务?缘关养老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女该
  张某今年65岁,不该时间回拨到他20岁时,无血1968年,缘关养老离婚女子李某与他结合组建了新的女该家庭。新家庭中还有李某带来的不该两个年均不满5岁的儿子。
  当时,无血年轻力壮的缘关养老张某通过辛勤的劳动支撑着这个大家庭,和妻子一起,女该抚养两个没有血缘关系的不该儿子长大成人。
  1983年,无血妻子李某去世,缘关养老小儿子迁居外地。女该
  2011年,张某患坐骨神经疼且无生活来源,靠与妻子婚后生育的子女供给维持生活。
  妻子带来的两个儿子并不尽赡养义务,张某心里很委屈:“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两个儿子也是自己辛苦抚养大的,自己老了,为啥他们不养老?”
  无奈之下,张某把两个儿子告上法庭。
  庭审中,两个儿子辩称,张某现有劳动能力,且有库区补助每年600元,每月社会基础性养老金55元,不存在生活困难状况,不符合赡养的条件。并且他们觉得,张某不是自己的亲爹,他们没有义务养老。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两个儿子是继父母子女关系,一个从5岁开始,一个从3岁开始,张某将他们抚养成人,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张某年事已高,且患有坐骨神经疼疾病,应认定已无劳动能力,需要成年子女的赡养。两个儿子已经结婚成家生子,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应予以认定为具有赡养父母的经济能力。
  一审法院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能以老人的年龄和现生活状况作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借口。赡养是因婚姻、血缘、或者收养关系而派生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张某所享有的国家库区补助和社会基础性养老金,并非是二被告减轻赡养义务人的责任或者作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借口。故法定赡养义务不能因为以上两项保障而减免或免除。
  一审法院判决,两个儿子应当全面履行赡养义务。赡养费的给予原则上不低于被赡养人本人或者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准,两人应每年支付张大爷赡养费各800元,且应经常去探望老人。
  一审判决结果并没有让两个被告信服。他们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7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张某与两个儿子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因此,两人就应当对老人尽赡养义务。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案例由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斌 王蓉提供)

(责任编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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